第一条 乘客遗失物品的,司乘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乘客可对有物品遗失的订单自订单结束时起48小时内发起遗失物品定向订单;司乘双方未协商达成一致,乘客发起遗失物品定向订单的,驾驶员可拒绝;驾驶员就同一笔遗失物品定向订单拒绝2次的,乘客对有物品遗失的订单无法再次发起定向订单。
第二条 遗失物品定向订单收费采用一口价形式且乘客需预先支付该订单所需费用。
第三条 乘客发起遗失物品定向订单时,驾驶员有正在服务的订单或60分钟内出发的预约订单的,驾驶员应在服务结束后及时提供遗失物品定向接单服务。
第四条 驾驶员接单后,司乘双方均不得无故取消该订单。
第五条 若因修桥、修路、车祸、车辆故障等不可抗力因素或乘客遗失的物品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违禁物品的,驾驶员可取消该订单。
第六条 驾驶员不得在为遗失物品定向订单提供服务的过程中私自拼载其他乘客。驾驶员首次违反本条规则的,平台可对其予以警告;再次违反本条规则的,平台可对其暂停服务3日。
第七条 驾驶员到达目的地后,乘客应在10分钟内(含)取回遗失物并向驾驶员展示平台发送的验证码,超过10分钟乘客未取回遗失物的,驾驶员可致电平台客服申请结束该订单。申请经平台客服审核通过的,乘客应正常支付订单费用,且该订单费用全部归驾驶员所有。乘客需再次取回遗失物的,可再次发起订单。
第八条 乘客在核实驾驶员身份及遗失物品后,应主动向驾驶员出示平台发送的验证码。驾驶员在乘客核实之前索要验证码的,乘客应拒绝,驾驶员违规的,平台可对其予以警告;再次违反本条规则的,暂停服务1-3日;情节严重的,暂停服务7-15日。
第九条 驾驶员将遗失物品放置在偏远地区导致乘客无法取回该遗失物品或增加乘客取回成本的,平台可对其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可对其暂停服务3日;再次违反本条规则的,平台可对其暂停服务直至其通过平台指定内容的学习教育及考试。
第十条 若因驾驶员的行为导致乘客的遗失物损毁或给乘客造成其他损失的,驾驶员应对乘客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第十一条 每个自然月乘客最多可对2位驾驶员发起遗失物品定向订单,驾驶员最多可为3位乘客提供遗失物品定向订单的接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