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更好地协助滴滴平台乘客用户找寻遗失物品,弘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滴滴平台实际情况,制定本专项规则。
第二条 名词定义
滴滴平台:在本规则中特指滴滴出行网约车电商服务平台、滴滴顺风车信息服务平台。
驾驶员用户:包括网约车驾驶员用户、顺风车车主。
乘客用户:包括网约车乘客、顺风车合乘人,含下单乘客及下单乘客携带的同行乘车人、代叫车情形下的实际乘车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一)乘客用户在通过滴滴平台使用滴滴出行提供的专车服务、快车服务、豪华车服务、顺风车服务的过程中,因疏忽在服务/合乘车辆内遗失物品后查找、领取遗失物品,驾驶员用户在服务/合乘过程中拾得乘客用户的遗失物品,滴滴平台协助乘客用户、驾驶员用户处理遗失物品的相关事宜,均适用本专项规则。
(二)乘客用户在通过滴滴平台内的出租车信息平台使用第三方提供的出租车运输服务的过程中,因疏忽在出租车上遗失物品的,滴滴平台可提供相关出租车驾驶员用户及所属出租车公司的信息,乘客用户联系出租车驾驶员用户所属的出租车公司予以处理,该情形不适用本专项规则。出租车驾驶员用户存在违规行为的,滴滴平台将按照滴滴平台用户规则予以处理。
(三)乘客用户通过滴滴平台生成滴滴出行专车订单/快车订单/豪华车订单/顺风车订单后将订单取消与驾驶员用户私下交易,或乘客用户通过滴滴平台使用第三方网约车服务提供方提供的服务,或双方未经滴滴平台达成交易的情况下,乘客用户在车辆上遗失物品的,不适用本专项规则。
(四)滴滴平台禁止乘客用户利用滴滴平台驾驶员用户的专车服务、快车服务、豪华车服务、顺风车服务进行单独的货物运输。如乘客用户在滴滴平台上生成订单,但实际上不乘坐车辆,仅单独将物品交给驾驶员用户运输的,该行为属于双方脱离滴滴平台的私人行为。在此过程中乘客用户交由驾驶员用户运输的物品发生遗失的,平台可提供驾驶员用户的虚拟号码,由乘客用户联系驾驶员用户自行协商解决,该情形不适用本专项规则。
第二章 用户的权利义务
第四条 为构建更美好的出行环境,乘客用户、驾驶员用户须配合滴滴平台的协助乘客用户找寻遗失物品的工作,接听滴滴平台电话,如实提供信息。
第五条 乘客用户和驾驶员用户应尽量使用普通话与滴滴平台沟通,以便滴滴平台可以更好提供服务。
第六条 乘客用户应如实向滴滴平台报失,乘客用户和驾驶员用户应如实向滴滴平台报备拾得遗失物品的情况;如乘客用户恶意虚假报失或报备拾得遗失物品的,驾驶员用户恶意虚假报备拾得遗失物品的,视为扰乱平台秩序的行为。
第七条 乘客用户、驾驶员用户违反本专项规则的,将按照滴滴平台用户规则的规定追究违规责任。
第一节 乘客用户的权利义务
第八条 乘客用户在使用专车服务/快车服务/豪华车服务/顺风车服务时,应注意保管自己的行李/随身物品,下车时,要及时清点好自己的行李/随身物品;遗失物品除因拾得遗失物品的驾驶员用户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品毁损、灭失的,遗失物品的毁损、灭失风险由乘客用户自行承担。
第九条 乘客用户发现自身物品遗失在服务车辆上时,可联系驾驶员用户或滴滴平台,如遗失物品为贵重物品的,乘客用户应同时联系公安部门报失。
第十条 乘客用户遗失物品后需要滴滴平台协助找寻遗失物品的,可联系滴滴平台,积极配合滴滴平台核验身份信息,提供在服务车辆上遗失物品的相关证据。
第十一条 为便于滴滴平台能够有效确定相关订单及服务驾驶员用户的信息,乘客用户应尽量详细地向滴滴平台提供遗失物品的相关信息,相关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乘坐车辆的时间、遗失物品相关订单的出发地和目的地、遗失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颜色、形状、材质、品牌等)、乘坐位置等信息。
第十二条 乘客用户遗失物品是因自身疏忽所致,应尽量自行领取遗失物品,取回地点可与驾驶员进行协商。
第十三条 乘客用户无法自行领取遗失物品的,可与拾得遗失物品的驾驶员用户协商送还方式、送还时间、送还遗失物品的合理费用等事宜;如双方就前述事宜无法协商一致的,拾得遗失物品的驾驶员用户应秉持便于乘客用户领取遗失物品的原则,将遗失物品就近送至公安部门,乘客用户应择期自行领取。
第十四条 乘客用户选择第三方物流快递方式送还遗失物品的,应承担快递风险,遗失物品在快递过程中发生遗失或损坏的,乘客用户应联系第三方物流公司进行索赔,驾驶员用户或滴滴平台不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乘客用户领取遗失物品除应按以下规定支付相应费用外,无需向驾驶员用户支付其他费用:
(一)保管费:乘客用户与驾驶员用户协商一致通过代存点领取遗失物品时,由此产生的保管费及物品毁损、灭失、再次遗失的风险由乘客用户自行承担;如遗失物品为贵重物品或易碎物品的,乘客用户应尽量自取。
(二)快递费(含保价费):乘客用户要求驾驶员用户快递遗失物品的,乘客用户应承担实际发生的快递费;如遗失物品为贵重物品或易碎物品的,乘客用户应尽量自取,如确需驾驶员用户快递送回的,乘客用户应明确告知驾驶员用户进行保价,并承担实际产生的保价费,否则乘客用户应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三)运输费:如乘客用户要求驾驶员用户将遗失物品送至指定地点或乘客用户与驾驶员用户就遗失物品的送还方式、送还时间、送还的合理费用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驾驶员用户应依本专项规则将遗失物品送至公安部门,鉴于驾驶员用户前往指定地点将产生相应的成本费用,因此乘客用户应向驾驶员用户支付相应的运输费;驾驶员用户按照与乘客用户的约定到达指定地点,但乘客用户未按约定领取遗失物品的,乘客用户应承担相应的运输费。
第十六条 乘客用户应及时领取遗失物品,如乘客用户明确表明放弃遗失物品的,拾得遗失物品的驾驶员用户可自行处理遗失物。
第十七条 乘客用户乘车时发现车内有其他乘客用户遗失的物品时,应告知驾驶员用户并交给驾驶员用户保管,同时联系滴滴平台报备,报备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乘坐车辆的时间、拾得物品相关订单的出发地和目的地、拾得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颜色、形状、材质、品牌等)、拾得位置等信息。
第十八条 乘客用户冒领遗失物品或采用其他方式将其他乘客用户遗失的物品占为己有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二节 驾驶员用户的权利义务
第十九条 驾驶员用户发现乘客用户遗失物品(违禁物品及危险品除外)的,应第一时间联系乘客用户,积极协助乘客用户领取遗失物品;驾驶员用户无法联系上乘客用户的,驾驶员用户应第一时间联系滴滴平台报备,报备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拾得物品的订单的出发地与目的地、订单时间、名称、数量、特征(颜色、形状、材质、品牌等)、拾得时间、拾得位置等信息。
第二十条 驾驶员用户不得将遗失物品拆开进行检视。如驾驶员用户判断为可疑物品的,可联系滴滴平台报备,报备信息应包括但不限于:拾得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颜色、形状、材质、品牌等)、拾得时间、拾得位置等信息,同时将遗失物品送至公安部门。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用户发现乘客用户遗失物品为违禁物品或危险品的,应第一时间报警按照警方要求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同时联系滴滴平台报备,报备信息应包括拾得物品的订单的出发地与目的地、订单时间、名称、数量、特征(颜色、形状、材质、品牌等)、拾得时间、拾得位置、公安部门名称及地址等信息。
第二十二条 驾驶员用户在乘客用户领取遗失物品前或交给公安部门之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品,积极协助乘客用户领取遗失物品,不得恶意增加乘客用户领取遗失物品的难度和成本。
第二十三条 驾驶员用户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品毁损(包含数据损坏,如刷机、电脑格式化等)、灭失的,或者因过错导致物品再次遗失的,应赔偿乘客的损失。驾驶员未赔偿的,平台可暂停其账户提现功能至赔偿完毕。
第二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品的驾驶员用户有权要求乘客用户按照本章5.8条的规定支付送还遗失物品产生的快递费或运输费,除此之外驾驶员用户不得向乘客用户索要其他不合理费用。
第二十五条 除出现以下情形外,驾驶员用户如与遗失物品的乘客用户无法就物品领取事宜协商一致的,驾驶员用户应在与乘客用户最后一次协商结束后的48小时内将遗失物品尽快交给公安部门,否则视为变相拒绝归还遗失物品;驾驶员用户将遗失物品送交公安部门的,应当同时告知乘客用户公安部门的具体名称和地址,并将前述信息报备给滴滴平台。
(一)遗失物品为鲜活易腐物品的,乘客用户在与驾驶员用户或滴滴平台联系之后24小时内不予以领取的,驾驶员用户可在前述时间届满后自行处理遗失物品,如双方协商一致的可按照协商时间、地点领取;无法确认物品失主的,驾驶员用户将前述信息报备给滴滴平台后,自捡到后36小时仍找不到失主的,可自行处理。
(二)遗失物品在驾驶员用户向滴滴平台报备后3日内无法确认失主的,驾驶员用户应将遗失物品在前述时间届满后3日交给公安部门。未交给公安部门的,驾驶员用户有义务妥善保管遗失物品。
第二十六条 如乘客用户/第三方从服务车辆中拾得遗失物品,且驾驶员用户知晓拾得遗失物品的乘客用户/第三方信息的,驾驶员用户应第一时间联系滴滴平台报备其所知晓的信息,在遗失物品的乘客用户报警后,驾驶员用户应配合警方提供拾得遗失物品的乘客用户/第三方的信息,积极协助乘客用户取回遗失物品。
第二十七条 驾驶员用户侵占乘客用户遗失物品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第三章 滴滴平台遗失物品协助找寻服务
第二十八条 滴滴平台接到乘客用户报失或驾驶员用户/乘客用户拾得物品报备的,将根据乘客用户/驾驶员用户的陈述记录遗失/拾得物品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订单的信息、遗失/拾得物品的名称、数量、特征(颜色、形状、材质、品牌等)、遗失/拾得时间、遗失/拾得位置(乘坐位置)等信息。
第二十九条 接到乘客用户报失后,乘客用户提供的信息无法通过滴滴平台系统身份核验的,滴滴平台可不提供遗失物品协助找寻服务;在乘客用户身份核验通过后滴滴平台可以提供以下协助找寻服务:
(一)协助乘客用户与驾驶员用户联系,向乘客用户发送驾驶员用户的虚拟号码,该虚拟号码在乘客用户收到短信的48小时内有效,且需要使用接收短信的手机号码拨打。
(二)在每日08:00-22:00的时间内联系相关订单驾驶员用户了解情况;除紧急情况外,在每日22:00-08:00的时间内,除驾驶员用户在系统上显示在线外,滴滴平台不主动联系相关订单的驾驶员用户。
(三)滴滴平台判断确有需要的情况下,在每日08:00-22:00的时间内,滴滴平台联系物品遗失涉及订单之后的、乘坐过服务车辆的1-2名乘客用户(以下称“后续乘客用户”)了解情况;除紧急情况外,在每日22:00-08:00的时间内,不联系后续乘客用户。
(四)将与驾驶员用户、后续乘客用户(如联系的)联系的情况反馈给报失乘客用户。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用语定义
(一)遗失物品,是指乘客用户在接受专车服务/快车服务/豪华车服务过程中因疏忽遗失在服务车辆上的物品,遗失物品分为一般物品和贵重物品。
- 贵重物品,是指经济价值2000元以上(含本数)的物品以及具有重要作用的物品或证照。(如:手机、电脑、身份证等)
- 一般物品,是指除贵重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如:雨伞、打包饭菜等)
(二)违禁物品,指法律规定不准私自制造、购买、使用、持有的物品。包括但不限于:国家管制刀具、枪支弹药、毒品等。(三)危险物品,指易燃易爆物,或具有腐蚀性、毒害性、感染性或具有放射性容易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物品。
第三十一条 本专项规则仅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
第三十二条 本专项规则生效之前已经发生的物品遗失的事件,滴滴平台尚在协助乘客用户处理的,按照本专项规则处理。